王菁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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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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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1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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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37
主旨: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以,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127105 號函副本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供參。
二、參照原函之意旨,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,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,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,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。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,事後縱已離職,仍應依法移送懲戒。